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8年4月26日经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六次全省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四川省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动员广大全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四川电视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奋力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协会对协会会员、各团体会员单位、电视艺术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领,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精品创作、评奖创优、品牌活动、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与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电视艺术工作者的团结、引导、组织、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创作研讨、视频制作、对外交流、专业培训、节目策划、行业评奖、出版发行、舞美设计、专业演出、艺术考级。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我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大力提倡“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有计划地组织、鼓励、扶持电视艺术工作者积极进行电视作品创作,提倡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多样化,创作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地域特色的电视艺术作品;着重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递社会正能量的作品以及现实主义题材、少数民族题材作品。
第八条 本协会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专业评奖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电视艺术节目和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
第九条 本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的电视艺术交流活动,介绍国外电视艺术的有关信息、发展趋势,引进先进经验,扩大同兄弟省市及国外电视艺术界的横向联系,增进团结和合作。
第十条 本协会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协会品牌活动,进一步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本协会通过办好理论杂志、专业网站、信息咨询、理论研究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与会员的业务联系。
第十二条 本协会有责任维护广大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省内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电视艺术家协会、省内各社会民营电视制作单位、艺术院校、电视培训机构、电视娱乐表演团体、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和新文艺聚落,凡赞成本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协会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足额会费,经申请由本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还需办理个人入会手续,但不再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凡在四川省境内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协会章程,在电视艺术创作、理论研究、视频网络、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电视艺术社会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者,本人提出申请,有一名以上会员推荐,按规定缴纳足额会费,经本协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标准。电视艺术节目的策划、投资、编剧、导演、摄像、录音、美术、照明、音响、服装、化妆、道具等专业人员,其艺术成就为社会所公认者;在若干电视艺术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的演员、电视译制艺术工作者和配音演员,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有较高造诣和成绩的电视音乐工作者;从事上述各项艺术工作,在全国各级电视文艺节目评选中,主要单项奖的获奖者。专门从事电视艺术研究、教学、编辑的,授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编辑以上职称者,或未授予职称,其艺术成就为社会所公认者;从事电视艺术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监制、制片、网络、动漫、出版、资料以及管理工作者;积极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省内从事电视艺术创作的作家、戏剧家和社会活动家。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本协会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协会维护会员的创作版权等一切合法权益。本协会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付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主席团审议批准,本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向省视协主席团提名,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应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省视协主席团;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协会秘书长;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和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以省内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电视艺术家协会等负责人身份担任的理事,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理事职务由所在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积极热心地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届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业务主管、挂靠单位资助;社会捐赠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视协及其下属组织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经费使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进行开支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四川省视协。四川省视协会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SiChuan Television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SCTAA”。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第六次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本章修改权属于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解释权属于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